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 支持重點包括稀有稀土等7大領域
3月26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印發《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通知指出,為規范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制定了《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指出,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通過中央分成的礦產資源專項收入安排,主要用于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建設。專項資金安排選擇資源分布相對集中、資源潛力大、綜合利用前景好、礦產開發布局基本合理的地區,依托大型骨干礦業集團,開展示范基地建設工作。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提高礦產資源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低品位、共伴生、難選冶及尾礦資源高效利用,以及多礦種兼探兼采和綜合開發利用。主要包括以下7個領域:(一)油氣及共伴生資源綜合利用。(二)煤炭及共伴生資源綜合利用。(三)黑色金屬綜合利用。(四)有色金屬綜合利用。(五)稀有、稀土及貴金屬綜合利用。重點支持輕、重稀土資源綜合利用,稀有金屬綜合利用,低品位金礦及共伴生、尾礦資源綜合利用。(六)化工及非金屬綜合利用。(七)鈾礦及共伴生資源綜合利用。
該辦法指出,示范基地建設責任主體為礦山企業。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共同管理。財政部負責確定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國土資源部負責確定示范基地名單。
專項資金重點用于:(一)綜合利用相關技術工藝的科技攻關,工程化、工業化技術研究及生產實驗研究;(二)提高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水平,尾礦及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相關的工程建設及設備采購;(三)成熟先進技術、方法、工藝的轉化、推廣與應用;(四)技術標準規范的制定、發布,總結推廣相關的技術標準、規范以及生產管理模式的相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