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行業準入條件過于嚴苛不利民企
自2012年7月底《稀土行業準入條件》(下稱《準入條件》)實施后,工信部自11月起已對幾批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進行了公示,其中不乏民企身影。但目前稀土出口受阻,民企舉步維艱。據悉,從年初起,江西贛州的稀土分離企業就已基本處于關停狀態。而包鋼稀土、五礦和中鋁旗下稀土企業也陸續在10月、11月“停產保價”。“稀土價格這一次波動是20年來最嚴重的一次:積壓量如此之大,工廠如此之困難,分離廠一生產就虧損!”12月5日,在珠海舉行的百川資訊2012年(第二屆)中國稀土市場形勢研討會上,江蘇省稀土學會理事、南京稀土應用研究會副理事長王仲山如是感慨道。
有分析稱,中國稀土今年的出口量可能不足全年配額的1/3。除因全球稀土行業下游需求不振影響外,民企認為《準入條件》限制了其生存和發展空間。
新頒布的準入條件從企業生產規模、工藝設備、資源綜合利用能力等方面對稀土行業企業作出準入要求。按此標準,工信部稀土辦主任賈銀松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中國現有稀土礦山企業23家,冶煉企業有99家。按照新的準入條件,接近1/3的礦山企業達不到標準要求,接近1/2的冶煉分離企業可能還達不到標準要求。
王仲山稱,使用離子型稀土礦的獨立冶煉分離企業生產規模應不低于3000噸/年,3000噸/年的科學依據是什么?
中投顧問冶金行業研究員魏啟寧接受《中國產經新聞》記者采訪時認為:《準入條件》中3000噸/年的行業底線設立的目的相當明顯,為了加快企業兼并重組的步伐,目前的市場環境下稍有些急于求成。規模大并不意味著產品好,小規模企業也有技術很精的。因此,這一具體的準入條件應在行業內劃區域實施,采取“一刀切”的形式不具科學性。
江西省稀土學會副秘書長孟慶江則提出,準入條件的提出很有必要,經得起推敲才行。“不是說規模越大越好的,1000噸的和3000噸的企業,技術經濟指標沒什么區別,而且小一點的(企業),產品結構更容易調整。”據孟慶江稱,一般來說,南方離子型稀土分離企業,1000噸/年到1500噸/年的生產線最合理。
湖南一稀土行業人士稱,現在私營的分離企業都不愿說自己是做分離的,“因為政策原因”。他透露,為應付《準入條件》的規模要求,私營企業有虛報的現象。
魏啟寧認為:民營企業在規模上普遍低于1500噸/年,特別是在稀土行業還處于困境時期,大多數企業都采取了停產保價的措施。加大行業內部的兼并重組不應一味追求規模,還應該兼顧生產能力,將企業結構和產品結構做很好的民營小企業拒之門外不利于市場的長久發展。
《準入條件》還提到,“稀土冶煉分離項目,不得采用氨皂化等國家禁止使用的落后生產工藝”。
孟慶江對此表示異議:“就P507分離體系而言,氨是最好的皂化劑。鎂、鈉、鈣也可以皂化,但有污染的問題。說白了,濕法冶金離不開酸和堿,最好的堿就是氨。其他強堿,特別是鈉離子,對土地污染更厲害,會造成土壤板結,更影響環境。”
在孟慶江看來,目前稀土產業面臨的問題,是急需科學管理,而不僅是整頓行業。“行業的發展靠市場去推動,監管層的任務應該是規范行業,而不是控制和操縱行業。”
對此,魏啟寧指出:政府嚴格管控、市場運行不暢讓稀土企業飽受煎熬,是稀土行業亂象整改的必經之路。美國、日本在世貿組織對我國稀土行業的申述調查正在進展當中,國家為了加快整改步伐而不得不用“重拳”,“一屋不掃,何以掃天下”,先解決本國問題,再尋求發展才能保障國家經濟平穩過渡。政府在制定相關法規時應盡可能聽取來自企業的聲音,才能進行科學合理的管理。
在不少行業專家看來,中國稀土行業的當務之急并非生產規模和工藝,而是推廣應用。現實的問題是,推廣應用的研究耗時、費力、花錢,沒人搞。那么,政府和企業應在稀土的推廣應用方面各自應做些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