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稀土礦山整合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充分發揮我市稀土資源優勢,通過整合實行稀土資源的控制性開采,發展稀土資源的深度加工,形成稀土產業集聚發展,做大做強稀土產業的一系列精神,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我市稀土礦山生產經營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市是南方離子型稀土的主要儲藏地和原料產地。到2003年底,全市探明的保有稀土資源儲量40萬噸?,F有持證稀土礦山88個,分布在龍南、尋烏、全南、定南、安遠、信豐、贛縣、寧都等8 個縣,保有資源儲量33萬噸,可采資源儲量19萬噸;混合氧化稀土生產能力1萬余噸,2003年生產混合氧化稀土8000多噸;分離能力7000噸;金屬冶煉能力7000噸;深加工產品有釹鐵硼合金片、高純稀土氧化物等。初級產品除供市內稀土加工企業自用外,其余部分均由贛州南方稀土礦冶公司銷往江蘇、上海等地。但是,由于稀土資源保護不力,原材料及大量初級加工產品外銷,深加工產品極少,生態環境破壞嚴重等,使我市獨特的資源優勢未能真正轉化為經濟優勢。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無證開采,越界開采現象仍然存在,部分縣還比較嚴重。自1999年以來,國家加強了對稀土總量的宏觀調控,暫停審批頒發新的稀土采礦許可證(包括擴大礦區范圍),稀土價格有所回升。受利益的驅動,一些地方無證或越界開采行為未得到有效打擊,全市擁有稀土采礦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僅88個,而采礦點多達200多個,其中相當部分(約50個點)是在無證或越界開采。無證或越界開采又分為兩種情況:1、經縣政府或有關部門以收取臨時土地使用費或以進行原地浸礦試驗為理由批準,并在有關部門的監督之下進行,開采本身是有序的;2、未經任何部門批準擅自無證或越界開采,但有關部門收取了稅費的。
(二)采礦權人與礦山開采者相分離。目前,我市現有的88個擁有采礦許可證的生產經營者在所有制形式上,最初劃分為有國有企業和鄉鎮企業。但隨著企業改制,原國有企業民營化,甚至已改為私營企業;原鄉鎮企業全部由私人購買或承包。2000年起我市稀土采礦權按照市政府贛市府發[1999]21號文件要求,全部變更為“**縣稀土公司**稀土礦”,各縣稀土公司(或稀土有限責任公司)已是法律形式上的采礦權人。但是,大多數縣稀土公司實際上屬于沒有資產的掛牌公司,稀土礦山投資、開采、經營實際上仍由原該礦私營采礦業主即礦山開采者自己負責,贛州南方稀土礦冶公司各縣分公司主要負責收購礦產品。所有的生產投入和管理、產品銷售、稅費及年檢等均由私營礦主負責承擔,形成采礦權人無實際采礦控制權,礦山開采者自行組織生產的現狀。
(三)采用落后開采方法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土流失的現象仍然存在。原地浸礦工藝雖然在部分地區得以推廣并取得很好的效果,但是,因受地質構造條件、資金等因素的限制在部分地區難以實施,部分縣(礦區)仍采用池浸(或堆浸)工藝(搬山工藝)開采,造成大量寶貴資源的浪費、水土流失和環境污染。池浸(或堆浸)工藝開采稀土獲得的全部銷售收入甚至不足以彌補將來治理環境和生態的費用。
(四)生產經營管理存在較大問題。一是盲目擴大生產和隨意生產。部分縣片面強調地方財政收入,沒有嚴格按市政府下達的稀土開采計劃開采,超計劃開采情況嚴重。產量過大造成稀土儲量耗竭速度過快,形成掠奪式開采,違背依靠優勢資源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要求。二是礦產品外流較嚴重。有些縣不按省、市規定將稀土原礦交由指定單位經銷,而是隨意銷售,造成稀土原礦流向失控,擾亂市場造成供需失衡,價格下跌。三是違規經營、違規收購。部分加工企業自行從礦山企業收購稀土原礦,甚至有個別加工企業倒買倒賣稀土原料。這些存在的問題若不盡快解決,勢必導致我市稀土資源失控,稀土市場混亂,勢必影響全市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整合工作的指導思想和主要內容
全市稀土礦山整合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科學的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按照“加強保護、整體開發、深度加工、做大做強”的原則,將礦山治理和產業整合結合起來。堅持保護性開采稀土資源,優化資源配置,建立統一、有序的生產加工為一體的企業平臺,實現我市稀土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整合的主要內容是:組建贛州稀土礦業有限公司,由其統一行使采礦權人的權力;整治稀土礦山,清理越界開采行為,關閉無證開采礦山;強化管理,有序開發,控制總量,計劃生產;限制初加工,鼓勵深度加工,控制礦產品流向,走可持續發展戰略之路。
三、整合工作的目標任務
(一)通過對采礦權人重組,組建贛州稀土礦業有限公司,以贛州稀土礦業有限公司為載體,進一步理順產權關系,建立統一,規范的稀土開采企業。
(二)糾正違法行為,建立良好的礦產資源開采經營管理秩序,做到依法,有序,合理地開發利用稀土資源。
(三) 合理控制礦山開采規模,壓縮礦山開采總量,實現計劃生產、供需平衡。嚴格控制稀土原料流向,維護市場秩序,最大限度地發揮資源的經濟效益。
(四)淘汰落后的生產工藝,改善礦山生態環境,提高資源的利用水平。大力推廣原地浸礦工藝,實現礦產資源開發由傳統產業向現代產業的轉變,實現礦業開發與生態環境均衡發展。
(五)依托資源優勢,統一招商,引進有實力的戰略投資者。提高稀土產為集中度,加快稀土產業鏈延伸、做大、做強、做優稀土產業,最終將贛州建設成為全國乃至世界的中重稀土開采、研發、加工和貿易中心。
四、整合工作的原則
(一)依法開采與保護資源的原則。對無證開采和越界開采的稀土礦山,分清情況,依法處理。對有證的礦山按照規劃,合理布局,計劃開采,不斷提高資源利用水平。
(二)依法整合與兼顧現實的原則。組建贛州稀土礦業有限公司,既要依照法律規定按程序辦理,同時也要充分考慮礦山已有一定的開采歷史,對歷史遺留問題采用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辦法來解決。
(三)市政府統一領導,以縣為主,部門配合的原則。全市稀土礦山整合工作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市稀土礦山整合工作領導小組具體組織和部署,以各有關縣政府為主具體抓好落實。市直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協助配合,實行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并做好相應的監督管理工作,確保整合工作落實到位。
(四)先易后難,逐步推進的原則。按照擬定的時間、步驟進行,先對問題較少的稀土礦山進行整合,完善相關手續,爭取在較短的時間內恢復正常生產。對問題較多的礦山,按先易后難的原則,逐步推進,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五)統一稅費、維護各方利益的原則。凡屬國家、省有文件規定的收費項目,要足額征收。無政策規定的收費項目,要立即停止收費。對稀土礦山開采繳納的稅費,由各縣財政局和物價局核實后報市財政局和物價局批準,原則上實行統一標準、統一項目和就地繳納,以維護稀土產地縣的利益。
五、整合工作的時間、步驟和方法
全市稀土礦山整合工作從現在開始至2005年1月31日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從現在起至11月10日,為宣傳發動、調查摸底、制訂方案階段。
(一)10月下旬,由市政府召開一次各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有關職能部門參加的全市稀土礦山整合工作會議,統一思想認識,對稀土礦山整合工作進行研究部署。
(二)各有關縣政府應根據市政府的要求,組織有關單位對本區域稀土礦山及加工企業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調查摸底,摸清各稀土礦山的生產礦點、采礦工藝、生產能力等情況,摸清稀土加工企業處理混合氧化稀土能力和礦產品的來源。并對稀土礦山進行分類,列出無證、越界非法開采礦山(點)名單及越界范圍。
(三)11月10日前,在調查摸底基礎上,各有關縣應按本方案的要求,根據本縣實際制訂出具體的整治工作方案,報市稀土整合工作領導小組備案。整合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本縣稀土礦山及加工企業調查摸底的情況。
2、擬定整治目標、步驟、方法、措施及可能出現的問題的應對辦法。
3、對無證、越界非法開采和采用池浸、堆浸工藝的礦山(點)逐一列出整改時間,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4、制定鞏固整治成果的措施和實施計劃開采的管理辦法。
第二階段:自11月11日起至12月31日,為整合實施階段。
(一)從11月11日起至12月31日,對全市稀土礦山按以下方法進行整治。
1、對采用池浸、堆浸工藝開采的和無證、越界非法礦山(點),一律由縣政府予以全部取締,供電部門停止供電,礦產資源部門依照《礦產資源法》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拒不停止開采并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要追究直接單位和責任人員的相關責任,對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采用池浸、堆浸工藝開采的有采礦許可證的礦山(點),一律暫停其生產,并由所在縣環保、水保部門組織人員逐一審查其環保、水保條件,嚴格限制池浸、堆浸工藝開采稀土。對符合條件的由縣政府報市稀土礦山整合領導小組驗收合格批準后方可恢復生產;未經環保、水保部門驗收合格和市稀土礦山整合領導小組批準的,一律不得生產。池浸、堆浸生產限期不超過2005年12月底。對擅自開采的,由礦管部門按《礦產資源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3、對采用原地浸礦工藝開采的稀土礦山(點),一律暫停注液。有采礦許可證且在法定采礦權范圍內的礦山(點),要完善環保、水保措施,完善相關手續,由當地縣政府審查后,報經市稀土礦山整合領導小組驗收合格批準后,方可恢復生產。各有關縣政府要積極妥善地處理好歷史遺留下來的非法采礦問題,特別是縣政府越權違規審批的非法礦山,未經市稀土礦山整合領導小組批準的,一律不得恢復生產。
(二)對8個稀土生產縣的稀土公司進行重組,由8個縣稀土公司采礦權價款和市政府所支付現金作為出資,共同發起組建國有獨資的贛州稀土礦業有限公司,并依照有關程序將88本稀土采礦許可證的采礦權人名稱全部變更為贛州稀土礦業有限公司,合并為離子型稀土經營單位。由贛州稀土礦業有限公司要與88個采礦許可證的現有稀土礦山開采者簽訂相關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要求。此項工作要求在11月30日前完成。
第三階段:從2005年元月1日起至元月31日,為檢查驗收階段。
市稀土礦山整治領導小組在各有關縣政府自查基礎上組織檢查驗收,全面驗收合格后進行總結。對下一步鞏固稀土礦山整合成果提出新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稀土資源管理的長效機制。礦山檢查驗收標準主要包括:
(一)礦山必須持有合法的采礦許可證,礦山開采者與贛州稀土礦業有限公司簽訂相關合同,并報市礦產資源管理局備案。無越界開采行為,采礦權屬無爭議。
(二)布局合理,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有年度采掘計劃。
(三)礦山開采者具有與開采稀土相適宜的資質條件。
(四)具有經批準的礦山設計或開發利用方案,包括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經濟上合理的采選方案,符合規定要求的“三率”設計指標。
(五)具有環保、水保部門審查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水土保持方案及相應的環、水保設施。
六、整合工作要求
(一)成立機構,加強領導。成立以市領導為組長,市礦管局、國資局、經貿委、財政局、物價局、國稅局、地稅局、國土資源局、公安局、環保局、水保局、監察局、工商局、人民銀行、冶煤行辦、供電公司、稀土辦等有關職能部門為成員的市稀土礦山整合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市稀土面市整合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各有關縣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切實加強對稀土礦山整合工作的領導。
(二)統一思想,嚴肅紀律。離子型稀土是我市的優勢礦產資源,同時又是國家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是國家重要的戰略資源。有關縣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要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做大做強稀土產業,延長稀土產業鏈。要樹立全市一盤棋思想,打破縣域經濟框框,明確整合步驟和要求,采取切實有效措施,解決稀土礦山整合中存在的各種問題。要嚴格責任追究制度,對整合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的,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明確職責,分工協作。各有關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明確職責,加強配合,協調行動,形成合力。1、組建贛州稀土礦業有限公司、變更采礦權人名稱和簽訂相關合同工作,由市國資委和和各有關縣政府共同負責,市礦管局、市工商局等部門協助。2、整治無證、越界非法開采的,由有關縣人民政府負責,礦管、公安、供電、監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內協助;礦管部門依法對無證、越界開采行為實施處罰;公安部門維持稀土礦山整合治安秩序工作;供電部門切斷無證、越界非法開采的電源;監察部門依法依規查處在整合工作中消極抵制、縱容違法違規、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的單位及國家工作人員。3、稀土產業發展規劃、企業布局工作由市經貿委牽頭,國資、礦管、工商、稅務部門及冶煤行辦、稀土辦協助。
(四)突出重點,依法整合。各有關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圍繞整合目標任務,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重點整治無證開采、越界開采現象比較嚴重的地區。各有關縣政府要妥善處理好稀土整合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五)規范管理,強化執法。積極探索建立稀土生產經營秩序管理的長效機制,對稀土管理實行“五統一”制度,即統一管理、統一開采、統一加工、統一經營和統一招商。今后凡對稀土開采、加工企業進行新建、改建、擴建以及對外招商的,要嚴格按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全市稀土產業發展規劃予以統籌安排,合理布局。要嚴格按規定程序分別報市礦管局和市經貿委審查,并報市稀土礦山整合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否則,不予辦理有關手續。同時,實行礦塊動用審批制度,今后要動用新礦塊的,由開采者向當地礦管部門申請審核,報市礦管局批準后方可開采。全市混合稀土年度生產計劃由市礦管局根據上級下達的總量控制計劃向贛州稀土礦業有限公司下達,贛州稀土礦業有限公司根據本市稀土冶煉企業的用量要求和各縣申報的計劃情況綜合平衡后下達到各縣分公司,由各縣分公司會商當地有關部門并報市礦管局備案同意后,將計劃分配到各稀土礦山企業,各縣以分公司必須與礦山開采者簽訂礦山開采生產承包合同。全市混合稀土礦產品的銷售必須經贛州稀土礦業有限公司統一調撥,價格由供需雙方按市場行情商定。任何礦山企業和分離冶煉企業不得繞開贛州稀土礦業有限公司的統一調撥而私自進行礦產品的購銷活動。向市外購買稀土礦產品要向市礦管局申辦外購準運證。市內混合稀土礦產品的運銷須憑贛州稀土礦業有限公司產品調撥單到當地礦管部門辦理稀土礦產品準運證并在當地繳納稅費。指定經營單位銷往市外的稀土礦產品要到市礦管局辦理稀土礦產品準運證,無稀土礦產品調撥單和準運的稀土礦產品一律按非法開采和非法經營處理。要加強稀土稽查力量,增加經費收入,配備必要的交通,通訊裝備,嚴厲打擊無證、越界開采行為。要在稀土礦區出口處設立稀土礦產品監督管理站,查驗有關票據,對沒有調撥單和準運證以及偷漏稅費的一律視為違法違規行為,由礦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