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申請稀土升級資金須三年未受罰
商報訊(記者 丁開艷)稀土產業調整升級資金有了標準可依。昨日,財政部發布的《稀土產業調整升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表示,將規范稀土產業調整升級專項資金的管理,明確該部分資金用于支持稀土資源開采監管,申請使用該部分資金需要三年未受處罰,如違規使用,該部分資金將被收回。稀土產業調整升級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稀土資源開采監管。包含稀土產業綠色采選、冶煉,共性關鍵技術與標準研發,高端應用技術研發和產業化,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等方面的專項資金領域可以使用該部分資金。
財政部介紹,如果要申請資金必須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并且需要滿足三年來未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國家有關部門的處罰等各項條件。該部分資金在使用過程中采用獎勵方式發放給單位。比如,已經通過環保核查的稀土采選、冶煉企業,核定的企業產能獲得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為:礦山采選1000元/噸、冶煉分離1500元/噸、金屬冶煉500元/噸。
專項資金支持方式還包括無償資助和資本金注入。比如對稀土共性關鍵技術與標準研發及高端應用技術研發項目采取無償資助方式。無償資助額度一般不超過項目研發費用的50%,研發項目費用支出范圍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單個項目年度支持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對稀土高端應用技術產業化項目采取資本金投入方式。資本金投入額度一般不超過企業上年度實際投資額的20%,單個項目年度支持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對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項目采取資本金投入方式。資本金投入額度一般不超過企業上年度實際投資額的50%。
如果專項資金未按規定使用或者項目實施情況與計劃嚴重脫節的,財政部將收回部分或全部專項資金。該單位下年度將不會有繼續安排的專項獎勵資金。